協會簡介
比賽規則-對打(kumite)            
比賽規則-對打(下)
比賽規則-對打(kumite)
第八條 禁止行為
此處規定第一類犯規和第二類犯規,二類禁止行為。
第一類別犯規
1. 攻擊時過份觸及得分部位或觸及喉部(註:喉部是連「碰觸」都被禁止的)。
2.

攻擊手臂、 腳 、鼠蹊部、 關節或腳背部位。

  ※「註」: 以空手道掃腳技術,而不是 1.惡意的2. 故意反複性的攻擊腳部.不予處罰,(但如果是故意的.反複性的攻擊對方腳部,當然須予處罰).如果被掃得似乎有點嚴重,要看對方選手不會因此選手的犯規而"降低獲勝的機會".如果完全沒有,仍不予處罰.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
3. 以開掌技術,攻擊顏面部位。
4. 可能造成對手受傷之危險摔技或被禁止之摔技。
   
第二類別犯規
1. 假裝受傷或誇大傷情。
2. 屢次跑出比賽場地(JOGAI)。
3. 不顧自己的安危,沒有防衛自己的意圖(MUBOBI)。
4. 逃避戰鬥,以閃避的方式讓對手沒有得分的機會。
5. 抱住、扭摔、推或抓住對方,但卻沒有表現出摔倒對方的技術或其它適當的技術。
6. 未能節制的攻擊,罔顧對手安全。例如:使用摔技而不顧對手能否安全著地。
7. 以頭部、膝關節或手肘攻擊對方。
8. 以言語或其它動作刺激對手,不服從主審的命令,對裁判小組不禮貌,或其他的侵犯禮儀的行為。
  解 說:
  在傳統空手道全力的攻擊下,可能會受到很嚴重的傷害甚至死亡。空手道比賽是一種”運動”,因此所有的攻擊技術都必須有節制性的,當然也禁止某一些危險性的攻擊技巧。 受訓過的選手,某些部位可以承受重擊,例如:腹部。但其他的部位例如:頭部、頸部、鼠蹊部、及關節部位,卻很容易受到傷害。因此;使用任何可以造成對手傷害的技術都要被處罰。 但如果傷害是對手自己造成的,當然是例外。所有選手的攻擊技術必須以有節制的,而且以姿勢良好的技術參賽。情況若非如此,當然會被認為是技術不當,必須給予口頭警告或處罰。
   
觸及臉部 ( seniors and juniors )
I. 在成年組或青年組的選手中,無傷害性、輕微的、有節制的輕碰(Skin Touch)臉部、頭部及頸部是被允許的 (註:只有喉部不可以)。 但如果主審認為此類的觸擊太重,在不減低攻擊者獲勝機會的原則下,會給予口頭警告(CHUKOKU)。 ¨ 但同樣的情況發生第二次,就可以判警告(KEIKOU)或被扣一分(IPPON)。 第三次犯錯可以判犯規注意HANSOKU CHUI及被扣二分(NIHON) ¨第四次再犯,就可以判犯規。觸及臉部---cadets
II 在少年組的部分,所有手部攻擊頭部、臉部、頸部都必須有絕對的節制。 如果戴拳套觸擊在頭臉頸部,都不給分。 ¨以踢技擊頭、臉及頸部,是允許輕微的觸擊(Skin Touch),但如果主審認為踢擊超過了拳套或皮膚的範疇,就應予警告或處分。 ¨任何攻擊技術,觸擊到頭、臉、頸部,只要對方受傷,不管如何輕微,都要警告或處罰。
III. 主審必須經常觀察受傷的選手。稍微延遲一些時間來觀察症狀的產生,例如:流鼻血。仔細的觀察可看清某些選手為了戰術上的利益,而想辦法使傷勢加重,例如::鼻部已受傷而用力擤鼻涕,或以拳套粗暴地擦過臉部等等一類的動作。
VI.

已經受傷的選手可能因某種程度的碰觸而使症狀更嚴重,主審必須將此種現象列入考慮。例如:可能一個很輕微的觸擊,就會讓已受傷的選手無法繼續比賽。因此,在比賽前,場地裁判長(Match Area Controller)必須檢查選手的醫療紀錄。以判定選手能否能出賽,並將傷情知會主審。

V. 如果選手對輕微的觸擊反應過度。企圖引導主審來處罰對方,例:被輕微觸擊到臉部,就掩著臉,步履蹣跚,或者無意義的倒下,主審必須立刻給予警告,甚至處罰。
VI. 如果選手沒受傷而假裝受傷,是一種很嚴重的犯規行為。主審可以判其失格(SHIKAKU)。又例如倒在地上亂滾而無足夠的證據,讓醫師證明是受傷所致。誇大傷勢,而事實上是有傷勢存在,是比較不嚴重的犯規行為。主審可以警告或處罰此誇大傷情的選手。
VII 因假裝受傷而失格的選手,必須立刻被送往W.K.F.的醫藥委員會檢查並在大會結束前提出報告,讓裁判委員會(Referee Council)參考。 此一假裝受傷者可能會受到最嚴厲的處罰。 如果是累犯,可能會被終生禁賽。
VIII. 喉部是人體中最脆弱的部位。除了是受傷者本身的錯誤而造成之外,即使是最輕微的觸擊也要被警告或處罰。
IX 摔技分為兩部分:
 
  • 第一類別是傳統空手道中的掃腿。
    例如:足底掃技(de ashi- barai),內足掃(小內割ko uchi-gari )…等,將對手掃腳失去平衡或摔倒,是不需要先抓住對手的。
 
  • 第二類是抓住或握住對方,以身體為軸心轉動的摔法, 摔翻對方的支軸點不得高於臀部。必須始終地抓住對手,以便對手安全著地。
 
(A)支軸點超過肩部的,例如:過肩摔SEIO NAGE,肩車KATA
     GARUMA…等等摔技是被列入特別禁止技法之列。
(B)如果使用所謂的捨身技摔法,例如:拋摔(巴投TOMOE NAGE),
     隅返(側拋摔)SUMI GAESHI…等也是同樣是被禁止的。如果對手因
     摔技而受傷,裁判小組將會決定是否給與處罰。
 

 

X. 禁止以開掌的方式攻擊臉部。因為此種攻擊會危擊及對手的視力。
XI 場外(JOGAI)是以選手的腳或身體的任何部位碰觸到比賽場地外的地板。唯一例外的是,選手被推或摔出,不算場外(JOGAI)。
 
※「註」:被摔翻了兩三翻而出界,不算場外(JOGAI),如果停止翻滾時人仍在界內,但如果是為閃躲接下來的攻擊而出界,必須算場外(JOGAI)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
XII. 喊停”YAME”的時間停止點對場外(JOGAI)的判定非常重要。 例如:紅方選手攻擊得分之後,衝出場外。主審在得分的攻擊之後,立刻喊停,因此當紅方選手衝出界外時,比賽已經是暫停狀態了。因而紅方選手不必因場外(JOGAI)而受罰。
但如果紅方選手的攻擊沒成功,主審也未喊停(YAME),紅方選手衝出場外,當然要 受罰。 ¨如果白方選手在紅方選手攻擊成功後踏出界外,主審也因紅方選手得分而喊停(註:得分在前,主審喊停,比賽已暫停,沒有場外的問題了!),因而白方不算場外(JOGAI)。
¨如果白方選手踏出界外,在那霎那同時紅方選手得分,(此時如果紅方選手仍在場內),必須判紅方選手得分及白方選手場外(JOGAI)(註:白方Jogai非紅方的責任,自己犯規自己承擔),兩者皆判。 (註:在連續攻擊之下,選手第一支攻擊得分,第二支卻犯規,,「處罰犯規優先」,只依照奧林匹克的精神,為了保護選手的安全,犯規了,得分就不算。)

白方出界外,紅方仍在界內 攻擊,可得分. 白方出界外,紅方也出界外攻擊,不給分
  選手攻擊得分在主審喊停”YAME”之前,並且在得分之後衝出場外,應給與有效的得分,而且選手不必因場外(JOGAI)而受罰。 但如果選手的攻擊沒成功而衝出場外,當然要受罰場外(JOGAI)。
  ※「翻譯者註」:
 
  1. 在連續攻擊之下, 選手第一支攻擊得分,第二支卻犯規, ,「處罰犯規優先」,只依照奧林匹克的精神,為了保護選手的安全,犯規了,得分就不算。)
  2. 被摔翻了兩三翻而出界,不算場外(JOGAI),如果停止翻滾時人仍在界內,為閃躲接下來的攻擊而出界,必須算場外(JOGAI)
XIII.

如果藍方(AO)選手在紅方選手得分之後衝出場外,而且因得分而喊停,藍方選手的場外(Jogai)是不算的.

如果藍方(AO)選手踏出場外,在那霎那同時紅方選手得分,(此時如果紅方選手仍在場內),必須判紅方選手得分及藍方選手場外(JOGAI)
XV. 選手持續地後退閃避而無有效的反擊,或作沒有必要的扭抱,或故意退出場外,不給對手攻擊得分的機會,應該被口頭警告或處罰。 此種現象往往發生在比賽快要結束時。 ¨ 如果發生在比賽結束前10秒前以上,則主審應予口頭警告。 ¨ 但如果該逃避的選手已有前面項目2(CATEGORY2)所列的前科,就應更進一級的處罰(加重處罰)。 ¨ 如果逃避現象發生在比賽結束前10秒以內,主審應判此逃避者警告(KEIKOKU) ,無論之前是否被處第二類犯規口頭警告(CHUKOKU)也就是對手得一分(IPPON)。 如果之前已經被處第二類犯規警告(KAIKOKU),則主審可以判予犯規注意(HANSOKU CHUI), 對手得二分(NIHON)。 如果之前已經被處第二類犯規注意(HANSOKU CHUI), 則主審可以判予犯規(HANSOKU),對手獲勝。 ¨ 但如果選手的逃避行為是為了逃避對手的粗魯式危險的動作,主審必須口頭警告或處罰此魯莽態度者。
XIV 無防備(MUBOBI)
  是一位選手雖做出一個攻擊動作,但卻完全忽視自己的安全。例如:某一選手打出一個招式很大的逆擊,但卻「門戶大開」,無法擋開任何反擊,像類似此類的招式應被視為無防備的招式(an act of MUBOBI),不可以給分。 ¨ 有某些選手在得分後,立刻轉身做出一些誇張、不雅觀的示威動作。他們放空他們的防衛而忽視了對手的存在。這種立刻轉身,原本是想吸引主審注意他們的得分技術。但這樣的動作很清楚地被列入”無防備動作”(act of MUBOBI)。 ¨ 若因為對手的”無防備動作”(act of MUBOBI)而犯規或導致受傷,錯應該在”無防備動作”者,主審不應處罰攻擊者。
XV 任何比賽代表隊中的成員之無禮的行為,都可導致選手、團體賽隊、或整個代表隊的失格。為了選手本身的安全著想,必須盡早給予警告。
   
第九條 罰 則
 
  • WARNING(口頭警告):忠告(CHUKOKU)初犯而且犯規輕微者。
  • KEIKOKU(警告):對在該場比賽已被判一次WARNING口頭警告者,或犯規程度還不到被判”犯規注意”(HANSOKU-CHUI)的程度者,被處罰的選手喪失一分。
  • HANSOKU-CHUI(犯規注意):二分(NIPPON)的處罰。對在該場比賽已被判一次”警告”(KEIKOKU者,或直接對犯規嚴重,但還不到被判犯規(HANSOKU)程度者。處以此種處罰。
  • 犯規 (HANSOKU):對很嚴重的犯規或在該場比賽已被判一次”犯規注意”(HANSOKU-CHUI)者,選手將被判輸掉該場比賽。 在團體賽中,受傷選手這一方,可得固定的8分。 犯規者零分。
  • 失格 (SHIKKAKU):這是從實際的錦標賽(TOURNAMENT),分類賽(COMPETITION)或分組賽(MATCH)中喪失資格。 選手有:
 

a) 不服從主審之命令
b) 行為惡劣
c) 犯行有損空手道威望
d) 其他違犯到空手道規則及大會比賽的運動精神者。 主審應與裁判
    委員會諮商,以便判定此選手是否失格(SHIKKAKU) 。 在團體賽中,
    被犯規的選手,可獲得固定的8分。 犯規者零分。

  解 說:
 

I. 第一類犯規(Category 1)與第二類犯規(Category 2)不可相互累積。
II 違反規則可直接處分,處分之後仍一再違反該規則時,須加重處罰。 例如:
   第一次口頭警告選手觸擊太深,第二次不可以只有口頭警告。
III. Warning(CHUKOKU)口頭警告。犯規情節輕微者(依裁判小組的觀點),對方選
     手不會因此選手的犯規而降低獲勝的機會。
IV. KEIKOKU警告:無需先判口頭警告(Warning)即可直接判KEIKOKU,在裁判小
     組的觀點看來,此犯規會輕微降低對手獲勝的機會。

 

※「註」:選手被打流鼻血,必須依照"此犯規降低對手獲勝的機會"的程度來判定,見血的不見得比不見血的傷害嚴重,例如下顎骨被打斷了說不定還不見血.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

 

V. HANSOKU CHUI犯規注意:可直接判HANSOKU CHUI或在Warning或
     KEIKOKU 之後判定。在裁判小組的觀點下,此犯規動作會嚴重降低對手獲勝
     的機會。
VI. HANSOKU 犯規:累犯或犯規情節重大時,可直接判HANSOKU犯規,依該
     回合裁判小組之意見,受傷害的選手因犯規者的犯規行為而使其獲勝的機會
     降低至零時,則判以HANSOKU。 註: 如果醫師說此受傷選已不能際續比賽,則
     依上述的"受傷害的選手因犯規者的犯規行為而使其獲勝的機會降低至零時,
     則判以HANSOKU。"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
VII. 任何選手因造成傷害而被判HANSOKU,在裁判小組及場地裁判長(The Match
       Area Controller)認定此選手沒有節制其攻擊。粗魯,且具有危險性,不合乎
       WKF比賽之「節制攻擊」的精神。可以呈報裁判委員會(Referee Council),裁
       判委員會會決定,是否停止此選手剩下之賽程或者停止其在該次賽會隨後的
       比賽。
VIII. SHIKKAKU 失格:不需任何口頭警告或其他處罰,就可直接判決
        SHIKKAKU 失格。 此判決包括該選手所屬代表團中的任何人員,包括教練
       。如果行為有損空手道榮譽及威望,主審認為該選手行為惡劣,一意孤行,
        不管是否造成對手身心的傷害,其正確的判決是SHIKKAKU失格,而非
        HANSOKU 犯規。(依裁判小組的觀點)
IX. 判定SHIKKAKU時需公開宣告。

   
第十條 比賽中之受傷和意外事件
1. 棄權(KIKEN)是選手比賽時唱名不到、放棄比賽或因主審的命令而退場。也有因受傷(與對手無關)而放棄比賽。
2. 假如二位選手同時受傷或舊傷復發時,經由大會醫師宣布無法繼續比賽,則以當時累積之點數較高者獲勝。若分數相同,則以”判定”(HANTE)決定勝負。
3. 經由大會醫師宣布不堪出賽之受傷選手,不得再參加所有的對打賽。
4. 受傷選手因傷而獲勝,如無大會醫師的許可,不得再賽。若該受傷的選手,第二場同樣的又因對手失格而再度後獲勝時,此選手就不得再參加此進行中的賽程。
5. 選手受傷時,主審應立即叫停並請醫師診查。醫師僅做診斷和治療。
6. 受傷的選手只有3分鐘的時間接受治療,如果治療無法在3分鐘內完成,則主審要決定是要判此選手不適合繼續比賽(見13條9d)或者決定要再延長一點治療的時間。
7. 選手跌倒、被摔倒或被擊倒,在10秒內無法站起來,是不適合繼續比賽,自動地喪失該次大會自由對打比賽的權利。
  ※「註」:
  如果醫師說此受傷選已不能際續比賽,則依上述的"受傷害的選手因犯規者的犯規行為而使其獲勝的機會降低至零時,則判以HANSOKU。"直接判攻擊者HANSOKU,受傷者勝利,但依照規章:受傷者"在10秒內無法站起來,是不適合繼續比賽,自動地喪失該次大會自由對打比賽的權利。",因此兩人皆出局.

如果醫師判定,此選手仍可再賽,先依傷害的程度處罰攻擊者,如果在處罰之後,受傷者所得之分累積起來已超過8分,先判受傷者勝,但受傷者依照規章也自動地喪失該次大會自由對打比賽的權利。因此也兩人皆出局.但如果攻擊者被處罰之後,受傷者所累積起來的分數仍未超過8分,則在判攻擊者的處罰之後,立刻判受傷者"Ten seconds HANSOKU" . 最後是攻擊者勝利.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

選手跌倒、被摔倒或被擊倒而不能立刻站起來,主審必須吹哨子做信號給計時員(time keeper),開始10秒鐘的倒數計時。同時呼叫醫師前來。當主審舉起手臂時,計時員(time keeper)就立刻停止計秒。  

   
  解說:
 

I. 當醫師宣布某選手不適合出賽時,必須登記在該選手的紀錄卡上,而其不適合
    比賽的程度,則需清楚記錄以便其他裁判小組成員得以了解。
II. 選手一方因對方連續輕微的第一類犯規而獲勝。也許優勝者之傷勢不重。第
    二場仍以相同理由再度獲勝時,即使仍有體力出賽,亦應退出比賽。
III. 主審只有在選手受傷需要治療時,才可呼叫醫師。
IV. 醫師有義務為特定之受傷選手提出適當之安全建議。
V. 適用”10秒規則”Ten Second Rule,時間的測定將由特定的計時員擔任,在第七
     秒及第十秒時都要有哨音提醒。只有主審做信號時,計時員才開始計算10秒
     。而當選手完全站起來及主審舉手時,停止計秒。
VI. 在這些情況之下,裁判小組可判KIKEN、HANSOKU或SHIKKAKU。
VII. 在團體賽中,隊員被判棄權KIKEN,不管原來的分數,最後得分為零分,對手
       可獲得固定的八分。

   
第十一條 抗 議
1. 不可對裁判小組成員所作的判決提出抗議。
2. 若裁判過程中出現違反規則之情形,只有該國協會的會長(理事長)或正式的代表可提出抗議。
3. 若發生抗議事件,需於該場比賽結束後,立即以書面報告陳述之。(唯一的例外是,因行政上的疏忽,而被抗議時,場地裁判長應該立刻察知處理。
4. 抗議書需送交訴願委員會之代表,訴願委員會將檢視該情況並考慮所有相關資料,對該事件做成報告並裁決之。
5. 任何有關規則運用的抗議,需遵循WKF理事會所定的程序投訴,並由該隊代表或選手代表以固定格式之表格填寫、簽名後提出。
6. 抗議原告需繳交一筆由WKF理事會所同意之"抗議費用"。連同抗議書送交訴願委員會的代表處。
7. 訴願委員會由裁判委員會、技術委員會及醫藥委員會各派一代表組成。
  解 說:
 

I. 抗議書上寫明選手姓名和該場比賽之裁判小組成員及抗議之內容。含糊之抗議
   內容不被接受。抗議者有提供具體證據之責任。
II. 抗議將交由訴願委員會處理之。委員會將會研究抗議者送交之證據,亦將研
    究大會之錄影帶並向詢問相關的大會人員,以期作出最客觀之判決。
III. 若抗議經由訴願委員會認定抗議有效時,將採取適當的行動。所有的措施將
      以防止下一次比賽時再度發生類似的情形。而保證金亦由財務部全數退回。 IV. 若抗議被訴願委員會判定無效,保證金則由WKF沒收。
IV. 若抗議被訴願委員會判定無效,保證金則由WKF沒收。
V. 緊接而來的場次比賽,不可因抗議而延遲。監督(Artitrator)有責任確保賽程之
    順暢。
VI. 在賽程進行中,如有行政上的錯誤,教練可以直接提醒場地裁判長(Match
      Area Controller),而場地裁判長再提醒主審。

   
第十二條 權 責
A) 裁判委員會(REFEREE COUNCIL)權限如下:
 

1. 事先會同主辦單位堪查比賽場地所需之設備及安全措施。
2. 指派場地裁判長(Match Area Controller)=(Chief Referee)至各自的責任區且依場地
    裁判長的報告而採取所需要的行動。
3. 監督並協調所有裁判人員的工作。
4. 必要時指派後補人員。 比賽中,若發生沒有明文規定的技術性問題,裁判委員
    會有權做最後之判決。

   
B) 場地裁判長(Match Area Controller)權限如下:
 

1. 對所監控的場地比賽中,有授權、任命及監督主審和副審的權力。
2. 監督主審或副審在責任區域內執行職務並確定主、副審適職適所。
3. 當監察(Arbitrator)出示場內有違規現象的訊號時,可下令要主審暫停比賽。
4. 呈交每日所監督的工作報告,關於每位大會工作人員的表現,連同建言交予裁
    判委員會。

   
C)主審裁判(Referee)權限如下:
 

1. 主審(SHUSHIN)有權主導整個場地的比賽。包括宣布比賽開始、暫停及結束比
    賽。
2. 宣判得分。
3. 必要時得向場地裁判長(Match Area Controller)、裁判委員會或訴願委員會提出判
    決之依據。
4. 在比賽前、比賽中或比賽後,決定處分並做出警告。
5. 聽取副審之意見(由旗語)。
6. 宣布延長賽。
7. 主導裁判小組”判定”(HANTEI)的投票表決並宣告結果。
8. 宣告獲勝者。
9. 主審的權限不僅在比賽場內,比賽場地周圍亦包括在內。
10. 主審負責指揮一切並宣佈所有事項。

   
D)副審裁判(FUKUSHIN)權限如下:
  1. 用旗語協助主審。
2. 行使有關判決之投票。副審應仔細觀察選手之動作。遇有下列情況時,應做出
    信號向主審表示意見。
    a) 選手得分。
    b) 選手犯規或其他犯規之動作、技巧。
    c) 選手受傷或生病。
    d) 選手雙方或單方越出比賽場地(JOGAI)。
    e) 必要時,提醒主審其他偶發事件。
   
   
E)監察(ARBITRATORS) 權限如下:
  監察(KANSA)須協助場地裁判長(Match Area Controller)監督比賽進行中的場地。 看看主審或副審是否依據大會比賽規則執行任務。如果發現出了問題,監察(Arbitrator)可立即舉紅旗或其他信號並加哨音提醒主審 。 之後,場地裁判長可要求主審暫停比賽,矯正其所犯的錯誤。 這些發生不合乎規章之場地情況,在監察的證明下,可被列入大會檔案紀錄。
   
F)記分監察員(SCORE SUPERVISORS)
  記分監察員必須另外記錄主審給分情況的紀錄。 同時注意記時員(time keeper)及記分員(score keeper)的執勤狀況。
   
  解 說:
 

I. 當三位副審皆做同一旗語或表示某一選手得分,主審必須喊停,並遵從多數決
   定。如果主審沒有喊停,監察(Arbitrator)可以舉起紅旗或信號,並吹哨音提醒主
   審。
II. 當二位副審皆做同一旗語或表示某一選手得分,主審得考慮他們意見而喊停。
     但也可以認為此二位副審是誤判而不予理會、不喊停。
III. 當比賽喊停之後,主審必須尊重多數決。主審可要求副審重新考慮他們的判
      決,但如果仍有二位副審堅持己見,除非第三位副審有很強的反對意見,主
      審仍須遵從該二位副審的意見。
IV. 當主審看見得分時,將以手臂彎屈,手掌心向上,指出得分的選手之手勢,同時喊”
      停”(YAME),暫停比賽。
V. 在二比二情況下,主審須做出適當的信號,表示為甚麼那位選手得分是無效的,同
     時判給予其對手得分。
IV. 在確信副審有失誤或狀況有違反規則時, 主審可要求副審再考慮。
V.  當三位副審各有不同的判決時,只要得到一位副審的支持,主審就可以判決。
VI. 在”判定”(HANTEI)時,主審、副審各有一票。”延長賽”(ENCHO-SEN)平手時,
      主審有最後裁決權。
VII. 副審必須真正看到得分才可舉旗。如果不太確定,應該舉旗表示”看不到
      ”(MIENAI)。
VIII. 監察(Arbitrator)的角色是要維持整個比賽,在合乎比賽規則的原則下進行。
         監察不是另外一位副審,也沒有投票權,更沒權掌控比賽場內的事,例如 
        選手是否得分或場外(Jogai)。

   
第十三條 比賽開始、暫停或結束
1. 比賽時,主審和副審所用的術語及手勢,應依照附錄1和2的規定。
2. 主審、副審就位,與選手相互鞠躬之後,主審宣布”SHOBU HAJIME”,比賽即開始。
3. 主審必要時得喊”YAME”,暫停比賽。並命選手為回原位(MOTO NO ICHI)。
4. 主審回到原位,見副審以信號表示意見時,主審先確定紅方或藍方選手攻擊的位置(中段或上段)。用什麼技術(直擊、背拳或踢技)。然後做出規定的手勢給分。最後,喊”TSUZUKETE HAJIME”,比賽重新開始。  
5. 比賽中某一位選手已領先8分,主審必須喊停並令雙方都回到定點。主審舉起向著獲勝方的手,宣告 ”SHIRO(或AKA) NO KACHI”。然後比賽結束。
6. 比賽時間到,雙方以得分較高分者為優勝。主審舉起向著獲勝方的手,宣告”SHIRO(或AKA) NO KACHI”。 然後比賽結束。
7. 比賽時間到,雙方得分相同或都沒得分。主審喊”YAME”,回到原位,主審宣告”平手”(HIKIWAKE)”,再開始”延長賽”(ENCHO-SEN)。
8. 判定”(HANTEI)時,主、副審各有一票。但如果在”延長賽”後,投票如仍平手,主審有最後裁決權。
9. 主審喊”YAME”,暫停比賽的時機:
 

a. 一位或兩位選手都越出場外。
b. 主審命令選手整理他(她)的空手道衣或護具時。
c. 選手犯規時。
d. 當主審認為選手一方或兩方因受傷、生病或其他原因,無法繼續比賽時。主審
    在決定比賽是否要繼續時,需尊重大會醫師的意見。
e. 選手抓住對方的2~3秒內,沒有立刻技術攻擊或摔對方。
f. 一方或雙方選手跌倒或被摔倒後的2~3秒鐘內,沒有有效的技術性攻擊。
g. 雙方選手皆跌倒在地上或想摔對方而呈糾纏狀態。
h. 當看見得分時。
i. 當三位副審皆舉旗顯示同一信號時,或舉旗表示同一選手得分時。
j. 當場控長要求時.

   
解 說:
 

I. 當比賽要開始時,主審首先要請選手就位。。如果有選手倉促進入而越位,審
   必須要求該選手後退站定位。兩位選手必須適當地互相敬禮。小點頭是不禮貌而
   且是不夠的。如果兩者沒有主動性的互相敬禮,主審可以附錄2的手勢要求選手互
   相敬禮。
II. 當比賽重新開始時,主審必須注意雙方選手是否站在定位及是否平靜。選手仍在跳
     動或煩躁不安,必須要選手停下來,才可重新開始。但不要拖太久。

   
第十四條 修 正
 

只有WKF的運動委員會(Sports Commission)會同WKF的理事會(Directing Committee)才可以修改本規則。

   
  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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