協會簡介
比賽規則-對打(kumite)            
比賽規則-對打(上)
比賽規則-對打(kumite)
第一條: 比賽場地
1. 比賽場地必須平坦且無危險。
2. 比賽場地必須鋪有每邊8公尺長(由外面的邊緣量起)、正方形的墊子。四邊都要加上兩公尺淨空的安全區,場地可以提高至高於地面1公尺,所提高的場地每邊至少12公尺,包含比賽場地及安全範圍。
3. 距離比賽場地中心點2公尺處,畫一條0.5公尺長的線,作為主審的位置。
4. 距離比賽場地中心點1.5公尺處,必須畫上兩條1公尺長的平行線與主審線垂直,做為選手的位置。
5. 三位副審皆坐在安全區內,一位面對主審,另外兩位坐在選手背後,向主審位置方向移動一公尺,每位皆手執紅、藍旗 (註:右手藍、左手紅)。
6. 監察坐在安全區外,主審左後方的小桌子;配備有旗子或信號標誌與笛子。
7. 記分監察員坐在計分員與計時員中間。
8. 比賽場內一公尺處畫一正方形,以不同顏色表示。
   
  解說:
  Ⅰ. 比賽場地外圍1公尺內不得有廣告招牌、廣告牆及廣告柱等。
  Ⅱ. 所使用的墊子不得滑動,且緊貼地板,而表面的摩擦係數要低。墊子不應和柔道所使用的一般厚,而影響空手道的移動。主審要確認墊子在比賽進行中不會分散,倘若散開,其間隙可能會構成危險並造成傷害。墊子必須被WKF所認可。
   
第二條:正式服裝
1. 選手及教練的服裝穿著,必須依照以下的規定。
2. 任何職員及選手未按規定穿著者,裁判委員會可取消其資格。
  【裁 判 】
  1. 主審與副審裁判於比賽期間或講習會時,必須穿著由裁判委員會所指定之正式制服。
  2. 正式制服如下:
 
  • 單排二顆銀色鈕扣之深藍色西裝上衣。
  • 短袖的白襯衫。
  • 正式領帶,不戴領帶夾。
  • 淺灰素色之長褲且褲管腳不反摺。
  • 沒有圖案之黑色或深藍色襪子及比賽場地用之套入式黑色便鞋。
  • 女主審或女副審裁判可以戴髮夾。
   
  【選 手】
 
  1. 選手須穿著純白無標記、無條紋及無滾邊之空手道道服,只有國家標誌或該國國旗可使用於道服之左胸且直徑不得超過10公分,僅有道服之原製廠商可以將其商標置於上衣之右下角及長褲之腰部。此外,由籌備委員會所指定之號碼布須著於背部。選手必須一方繫紅帶,另一方繫藍帶。帶子寬5公分, 打結後,每邊約留有15公分的長度。
  2. 儘管上述有所規定,但理事會有權指定經過核准的贊助單位,展示特定的標 誌或商標。
  3. 道服以帶子在腰間繫緊時,長度至少須遮蓋臀部,但不得長過大腿四分之三。女性選手可於道服裡穿上純白色的T恤。
  4. 道服的袖長不得長過手睕,且不可以短於前手臂之一半。袖子不得捲起。
  5. 長褲至少須覆蓋小腿三分之二的長度,且不得超過踝關節骨,也不得捲起。
  6. 選手之頭髮須保持乾淨且其長度不至於妨害比賽之順利進行。禁止綁頭 帶。假如主審認為選手的頭髮太長或不乾淨。裁判可取消該選手出賽的資格。在對打比賽中,禁止使用髮飾,如金屬髮夾。在型 的比賽中, 適合的髮夾是被允許的。禁止使用絲帶或其他裝飾品。
  7. 選手的指甲必須修短而且不得穿戴任何可能傷害對手的飾品。 必須在主審裁判及大會醫師的允許之下,才可使用「金屬齒列矯正器」,但選手必須承擔因此而受傷所有的責任。
  8. 選手必須一方戴紅色,另一方戴藍色被W.K.F.所認可的拳套。
  9. 選手必須戴護牙套。
  10. 護陰和軟的脛骨護墊是被允許的,但禁止使用脛骨/腳背連在一起之護具。
  11. 禁止戴眼鏡,可戴軟性隱形眼鏡,但選手必須自行負責。
  12. 禁止穿戴不合規定的衣服或護具,女性可穿戴經核准之護具例如護胸。
  13. 所有的護具都必須經由W.K.F.所認可的。
  14. 在大會醫師的建議之下,因受傷而要使用繃帶、護墊或吊帶,須得到主審裁判的同意。
   
  【教 練】
      在比賽期間,教練必須穿著可辨識的運動服裝並配戴大會所頒發的證件。
 

解 說:
Ⅰ  選手僅繫戴一條腰帶。紅方繫紅帶,藍方(Ao)繫藍帶。比賽時不繫段位帶。
Ⅱ 必須使用適當的護牙套。 禁止使用活動式之塑膠杯鼠蹊部護具(註:塑膠易碎裂
   ,對選手雙方皆危險),違規使用將受處罰。
Ⅲ  基於宗教信仰理由而須配戴特定物品,如頭巾或護身符或其他未被認可的衣物
     ,必須在賽前,事先告知裁判委員會。裁判委員會將對每一個案,逐 一審查,
     比賽當天才提出要配戴特定用品者,是不會被通融的。
Ⅳ 若選手出場比賽時穿著不當,將不會立即被判失格﹔會給予一分鐘的補救時間
     。
Ⅴ 如果裁判委員會同意,裁判員可脫去西裝外套。

   
   
第三條 對打比賽的組織
1.
空手道比賽包括對打比賽和型比賽。對打比賽又可分為團體賽和個人賽。 個人賽則依體重分量級和無限量級。體重分級則細分為回合(Bout)賽。 回合(Bout)賽也包括團體賽中的個別個人賽。
2. 個人賽中不得替換選手。
3. 不論個人或團體賽,比賽開始,在唱名時未到達比賽場地者,將被判棄權(KIKEN),失格於該量級 (category) 的比賽。
4. 團體賽中,各隊的參賽者的數目必須為單數﹔男子隊由7名隊員組成,其中包含五位出場選手;女子隊由4名隊員組成,其中包含三位出場選手。
5. 團體賽中,參賽者即是全隊之隊員,沒有候補選手。
6. 比賽前,各隊代表應從全隊男性七名或女性四名的名單中,選出參賽者,而且將參賽者攻擊次序填寫於大會所規定之表格交出。 每一輪比賽之前,參賽隊員之次序可以變更,但申報之後,就不得做任何改變。
7. 任何隊員或教練未提出書面報告即擅自更改出場選手或出場順序時,該隊將被判處失格。
 

解 說
Ⅰ. 每一輪比賽皆是獨立的,但它卻是參加決賽的主要依據。在對打的淘汰賽中,
   每一輪皆會淘汰其中百分之五十的選手;不賽而晉級者,視同與賽選手。就此
   而論,每一輪之比賽亦同樣適用於初賽或敗部複賽;在循環賽中,每一輪允許
   所有的選手均比賽一次。
Ⅱ. 顧慮到選手名字發音和辨認的問題,必須分配與使用大會號碼牌。
Ⅲ. 在團體比賽中,只有參賽選手可出列在場中,其餘未參賽之選手和教練將坐在
     其指定的位置上。
Ⅳ. 男性團體隊最少三名選手出場參賽,女性團體隊最少二名選手出場參賽。團體隊
     如果少規定的選手出場,將喪失比賽資格(棄權論) 。
Ⅴ. 出賽的順序可由教練提出或由選手代表提出,若由教練提出,他或她必須有可
     辨認的識別證,否則不予受理。該名單須包含國名或俱樂部名稱,該場次所分
     派帶子的顏色(紅或藍)及選手的出場順序。選手的名字及編號皆須列入並由教
     練或該隊代表簽名。
VI. 假如因圖表的失誤,導致對打選手的配對錯誤,不管比賽結果,該回合/場次
     的比賽將被認為無效。為避免這一類的錯誤發生,在每場比賽後,勝方必須向
     記錄台核對無誤後,再行離去。  

   
第四條 裁判小組
1. 每場比賽的裁判小組包括一名主審(Shushin),三名副審(Fukushin)和一名監察(Kansa)。
2. 為了使比賽進行順利,另設有計時員、報分員、記錄員、記錄監察員若干人。
   
 

解 說
Ⅰ. 對打比賽開始時,主審站於比賽場地之外緣,主審左邊站1 號及2 號副審,主
   審右邊站監察 及3 號副審。
      ※「註」: 對打比賽開始時,主審向前前進一步,踏入線區內,雙手向前推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喊"Shou main lay‘".雙手比互相敬禮之手勢,喊"o dai gai ie Lay".主審後退一步,
            退出線區外;選手只須互相敬禮,而不必要向主審或副審敬禮.(Tommy Morris
            03/10/2002)

Ⅱ. 選手和裁判小組站定位置並互相敬禮之後,主審後退一步,副審及監察轉向面
     對主審,互相敬禮後就定位。
Ⅲ. 當裁判小組替換時,卸任之裁判小組向前跨一步,然後向後轉面對新上任之裁
     判小組,由新上任裁判小組之主審下令,兩組相互敬禮,然後成排一直線,離
     開比賽場地。

Ⅳ. 副審個人的替換:新副審到舊副審位置,新舊任副審相互敬禮並替換位置。

   
第五條 比賽時間
1. 每回合對打比賽的時間為成年男性3分鐘(團體賽和個人賽相同),女性、青少年和幼年組選手比賽時間定為每回合2分鐘。
2. 每回合比賽時間之計算,自主審下令開始,至其每次喊"停止" (YAME)止。
3. 計時員應以清析可聞之鑼聲或鈴聲表示 "尚有三十秒" 或 "時間到"。 "時間到"之訊號即表示該回合比賽結束。
   
第六條 得 分
1. 「得分」分數分為三種:
  a. SANBON 3分
b. NIHON 2分
c. IPPON 1分
2. 得分的判定是根據下列得技術標準而決定:
  a. 良好的姿勢(good form) 。
b. 運動精神 (Sporting Attitude)
c. 充沛的技術運用 (Vigorous Application)
d. 殘心 ( Zanshine).
e. 良好的時機 (Good Timing)
f. 正確的距離 (Correct Distance).
3. SANBON (三分) 的判定標準:
  a. 上段踢技。
b. 將對方以摔倒或掃倒,緊跟著一個有效的技術攻擊。
4. NIHON (二分) 的給分標準:
 

a. 中段踢技。
b. 擊中對方的背部。包括頸的背後部位。
c. 混合性的技術攻擊,每一單一的攻擊都合乎得分標準。(註:2支以上)
d. 使對手失去平衡後加上一個有效的攻擊。

5. IPPON (一分)
  a. 中段或上段直擊。 b. 背拳…等所謂的Uchi擊。
6. 攻擊僅限於下列部位:
  1. 頭部
2. 臉部
3. 頸部
4. 腹部
5. 胸部
6. 背部 (不含兩肩)
7. 胸側面 。
7. 與比賽結束那霎那同時的有效攻擊,可判得分。 在「暫停」或「比賽停止」信號出現之後,即使是有效的攻擊也不能得分;違反主審的停止令者,會受到處罰。
8. 雙方選手皆在場外,雖技術攻擊有效,概不計分。假若一方選手在主審喊停(YAME)之前,於場內所作之有效攻擊,仍可視為得分(註:在場內的一方,有效的攻擊剛出場外的一方,算得分)。
9.

選手雙方同時作技術性的得分攻擊 (AIUCHI),雙方皆不給分。

 

解 說
要得分,必須在上述的第六項所定義的部位作技術性的攻擊而得分。 在技術上必須控制得當.也必須符合前面第二項的六個得分的標準。

【Vocabulary 字義 Technical Criteria 技術準則 】
Sanbon 三分
 

1.上段踢,上段的定義是臉部、頭部和頸部。
2.合乎規則的摔、掃腳或者把對手抓倒之後施展任何 得分技術。

Nihon 二分
 

1. 中段踢,中段的定義是腹部、胸部、背部和胸腹側面。
2. 打擊到對手的背後部位,也包括頭部和頸部之背後部。
3. 混合的技術攻擊,打到任何得分的部位,而且每一單一的攻擊技術均可得分。
4. 以適當的技術使對手失去平衡併隨後施展得分的技術。

Ippon 一分
1.直擊(tsuki)到任何7個可得分的部位, 但不包括背後部位及頭部和頸部之背後部。
2. 其它非直擊的技術攻擊(uchi)到任何7個可得分的部位。
 

Ⅰ. 為了安全的理由,以摔技摔倒對手時,未抓住對手或是使用危險的摔技,或者是
  使用支撐點高於臀部的摔法。都是被禁止的.如違反上述的禁令,將會被口頭
  警告或被處罰。 但一般傳統空手道的掃腳技法,例如:足底掃技 (ashi-barai)、
  內足掃腳(小內割ko uchi gari) 、剪足掃(kani waza)…等技術,是不須要抓住對手
. 選手在施展摔技之後,主審將給予攻擊者2至3秒的技術攻擊時間,以完成其得分
  技術。
Ⅱ. 當選手自己滑倒、摔倒或自己失去平衡之後被對手技術攻擊得分,其得分的判決
     標準如同選手站立時被得分時的情況一樣。
Ⅲ. 在技術上所謂的「良好的姿勢」(Good Form)是融合於傳統空手道概念的架構下
     ,能作有效的攻擊的姿勢。
Ⅳ. 運動精神 (Sporting Attitude) 是「良好的姿勢」(Good Form)的必備因素之一。攻擊
     得分時明顯表現出全神貫注且不懷惡意的態度。
Ⅴ. 充沛的技術運用 (Vigorous Application)意指攻擊技術之力量及速度,明顯表現出
     其必勝之意念。
Ⅵ. 殘心 ( Zanshine).在評分時最容易被忽略,意指選手能隨時隨地全神貫注、鍥而
     不捨及隨時觀前顧後,能察覺對手的反擊意圖。具有殘心的選手在攻擊之後不
     會把頭轉向別處,而是始終面對著他的對手。 註:摔倒對手,也做了一有效的攻
     擊,但因煞車不住,在攻擊完後立刻衝出線外,此為沒有"殘心"不予給分.(Tommy
      Morris 03/10/2002)
Ⅶ. 良好的時機 (Good Timing) 在最佳的時間點上做出最有效的攻擊。
Ⅷ. 正確的距離 (Correct Distance) 以最精確的距離做出最有效的攻擊。如果攻擊那
     霎那,對手迅速移開,預期的攻擊效果會降低,那就不能稱為「正確的距離」。
Ⅸ. 距離(Distancing)是指攻擊完成點與被攻擊目標的距離,例如使用手技或腳技攻
     擊時,距離臉部皮膚只有2-3公分,就是所謂的正確的距離 (Correct Distance)。
     但如果合乎得分標準的上段直擊,當拳頭進入「合理的得分距離」 (註:也就是
     比2-3公分還遠一些), 但對手沒擋也沒閃,這也算得分。

Ⅹ. 不充分的技術就是不必給分的技術,例如漫無章法的攻擊方式與目標。 技術
     中只要有其中之一項例如: 姿勢不良、勁道不足….等等,就不必考慮給分。

ⅩⅠ. 攻擊腰帶以下、恥骨以上的位置,可得分。頸部和喉部也都是可攻擊目標。
       控制得宜的技術攻擊,仍可得分。但唯獨禁止「觸及」到喉部。

ⅩⅡ. 以技術攻擊肩胛骨部位,可得分。但攻擊上臂骨、肩胛骨關節區、鎖骨處
       …等肩部部位,不予計分。

ⅩⅢ. 時間到的鈴聲一響,儘管因主審的疏忽而未能立即停止比賽,時間一到,就
       不能再判得分。時間一到並不意味著選手不必受罰。從比賽結束到選手離場
       之間,裁判小組仍有權處罰。在這之後,僅有裁判委員會可執行罰則。

ⅩⅣ. 真正的“互擊”(AIUCHI) 是很少見的。必須雙方同時技術得分且姿勢良好..等
       等。雙方有可能同時出擊,但很少會同時有效得分。主審在此情況之下不能
       誤判為互擊,應該是判其中一方有效得分,不是互擊。 第七條 判定勝負的
       標準

   
比賽結果決定於那一位選手先「領先取得8分的差距」或在時間到時,較高分者為勝。也可因”判定”(HANTEI)而穫勝,或因犯規(HANSOKU)、 失格(SHIKKAKU) 、棄權(KIKEN)而決定輸贏。
1. 比賽結束,兩選手同分或都沒得分。主審將宣佈平手(HiKIWAKE)之後,就開始延長賽(ENCHO-SEN)。
2. 在個人賽中,如果雙方平手,可加上1分鐘的”延長賽”(ENCHO-SEN), ”延長賽”是比賽的延長,因此所有的處罰、警告都得連帶進入”延長賽”中,先得分者為勝。如果雙方仍未得分,則以判定(HANTEI)決定勝負。
 

※「註」:個人對打的延長賽,必須判定出勝負,是沒有"平手".因為只須先拿一分就可決定勝負,因而儘量用自己有把握而且較安全的招式進擊,例如用逆擊..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

3. 在團體賽中,沒有”延長賽”(ENCHO-SEN),只有”平手”的判定。
4. 在團體賽中,以獲勝人數最多之一隊為優勝,如果雙方獲勝人數相同 ,則二隊將"勝"與"敗"的選手之分數列入計算,總分最多的隊伍獲勝。
5. 在團體賽中,如果雙方獲勝人數及總得分點數皆相同,二隊應派代表加賽,以決勝負,若加賽能然平手時,則須進行1分鐘的延長賽(ENCHO-SEN),先得分者為勝;如果雙方都沒得分,則以判定(HANTEI)決定勝負。
6. 在男子團體賽中,先贏三場者,即可宣佈為勝方。在女子團體賽中,先贏二場者即可宣佈為勝方。
 

解 說  

Ⅰ. 須要以”判定”(HANTEI)來判定勝負時,主審後退至比賽區的外緣,喊
    “HANTEI” ,然後緊跟著吹二聲哨音。副審以旗子表示他們的判決,主審也要
    同時高舉手臂表示他的判定,之後主審再以一聲哨音,副審放下旗子,之後主
    審進場宣布他的判決。
Ⅱ. 如果”判定”(HANTEI)結果是平手,主審必須宣布 ”HIKIWAKE”然後開始 延長賽
     (ENCHO-SEN) 。
Ⅲ. 如果延長賽(ENCHO-SEN)的結果仍然是平手,主審裁判必須參與投票,(註: 主
     審再退至比賽區的外緣,喊 “HANTEI”,然後緊跟著吹二聲哨音。副審以旗子
     表示他們的決定,主審也要同時高舉手臂(註:判SANBON的手勢)表示他的決定
     ,如果副審的投票情況是:兩紅一藍。而主審本身認定是藍方勝,主審也要同
     時高舉藍方選手那一邊的手臂,如果投票結果是2:2,又是平手,此時以主審為
     大,因而主審再踏入場內。)將欲投票的那一手 (註:例如;藍方:左手)往側面
     舉起,手肘仍成彎曲狀態,另一手(註:右手)拿經過胸前,掌心向下托住(左)手
     肘後,經過一般的程序,宣布勝利者。 (Tommy Morris 03/10/2002)

  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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